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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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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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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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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 、 12 楼 11/F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 China 电话: 0755-88265288 传真: 0755-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04 号
致: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秋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荷坳金源路 39 号公司会议室 一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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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 公司股份 50,892,1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151%。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2,5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0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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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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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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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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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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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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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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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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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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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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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关于公司2020年度职工代表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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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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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和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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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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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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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李清桂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