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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OTO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Jan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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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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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沈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杨四化先生、彭世新女士、 赵旭峰先生、矫人全先生、吴振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彭世新女士兼任公司财 务总监;同意聘任孔德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郑艳华女士有关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的了解,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之情形,具备担任公司审计部 负责人的资格;同时郑艳华女士具有良好的审计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身体健康,具备全面负责公司审计部的能力。郑艳华女士 目前持有公司25,503股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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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本次董事会聘任郑艳华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郑艳华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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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秀敏 王丽娜 贾广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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