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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oni Electroni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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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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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 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 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 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符合公 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 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项目的 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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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 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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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对外投资事项权限:
未达到上述第(二)项董事会规定标准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 权机构,各自在其法规、章程权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 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注册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下列工作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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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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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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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和督促投资项目组和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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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九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 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 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各种 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参与拟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参与投资方案评估;组织对投出资产的评估 和价值确认工作;负责办理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的具体业务;按照国家会计 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参与对投资委派代表的考核;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提 出分析报告;妥善保管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
第十一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 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应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投资项目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 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 经过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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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 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各投资项目组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 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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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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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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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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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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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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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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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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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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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 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各投资项目组负责跟踪, 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必要时由有权决策机构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 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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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创业板股票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遵循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 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外投资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 书,全力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 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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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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