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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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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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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39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4 号),同意深圳市安车检 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车检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 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35,347,692 股,发行价格为32.50 元/ 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8,799,99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17,435,849.0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1,364,140.96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及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验证,于2021 年4 月22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大华验字[2021]000252 号、大华验字[2021]00025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 权利,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安车”)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 大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
行深圳宝安分行”)、中天国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山东安车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 |
|---|---|---|---|---|---|
| 1 | 安车检测 | 中国光大深 圳分行 |
3894018800 0273033 |
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 | 39,759.999 |
| 2 | 安车检测 | 平安银行深 圳分行 |
1506281690 0016 |
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 | 58276.7998 |
| 3 | 安车检测 | 中国银行深 圳宝安分行 |
7458747852 70 |
收购临沂正直70%股权项目 | 15120.00 |
| 4 | 山东安车 | 中国光大深 圳分行 |
3894018800 0273115 |
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 | 0.00 |
| 5 | 山东安车 | 平安银行深 圳分行 |
1598765432 1578 |
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 | 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及收购临沂正直70%股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越冬、张家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 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 年12 月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 本协议自甲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 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 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 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安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 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