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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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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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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 月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情况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拟修订《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二、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
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
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
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
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
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
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需遵
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
述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示章程》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
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
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
责任。
第十八条 新增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与有过错的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及其他责任
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没有正确行使其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
或行政处分。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
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
失的,公司给与其相应的处分并承担赔
偿责任。担保过程中,公司经办部门人
员或者其他责任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办法有关
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8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