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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NCHE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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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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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1-04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 月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制度修订情况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拟修订《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二、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 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 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深圳 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 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 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 第二条 |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审议。 |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 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本制 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 |
|---|---|---|
| 第三条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
| 第四条 |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 |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需遵 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 第十二条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并公告。 |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 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 第十七条 |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 述规定执行。 |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示章程》等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 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 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 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 责任。 |
| 第十八条 | 新增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 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 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与有过错的 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公司董事、总经理 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 |
| 人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及其他责任 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没有正确行使其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与经济处罚 或行政处分。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 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者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 失的,公司给与其相应的处分并承担赔 偿责任。担保过程中,公司经办部门人 员或者其他责任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
| 第十九条 |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 |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十条 |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办法有关 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 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8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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