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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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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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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证券回购、公募基金、交易所基金、参与其他上市公 司增发或配股等深交所认定的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作为公司或 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 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购买 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 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 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 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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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是 否合理、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1、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2、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证券投资总额未达以上标准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 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 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销户等管理 工作,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 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根据公司的 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和计划,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在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制度相关规定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 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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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领导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 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 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 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及时向总 经理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 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 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 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 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 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 提供咨询服务;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 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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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4、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 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 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并要求责 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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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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