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10, 2016
55546_rns_2016-11-10_e5ac4048-fa3c-4525-a197-ce3bc8a69f12.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2435号”文核准,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神宇 股份”或“公司”)不超过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16年10月31日刊 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为2,000万股,全部 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作为神 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民 生证券”)认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英文名称: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晓楠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6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 年4 月29 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东外环路275 号
经营范围:通信技术的推广服务;高温高频线缆的生产、销售;金丝材、银 丝材、铜线材的加工;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装置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金属材料、纺织原料、建材、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设立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神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神宇有限截至2010 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53,139,650.43元为基数,按1:0.9748的比例折合公司 股本共计5,180万股,超出部分1,339,650.43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变更已经北 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和出具(2010)京会兴验字第5-003号《验资 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验资进行复核并出具信会师 字(2014)第711114号《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股本验证的复核报告》,公 司于2010年4月29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320281000101355的营业执照。
2、有限公司设立情况
神宇有限成立于2003年8月6日,系发行人前身,由汤晓楠、任凤娟出资设立。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汤晓楠现金出资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8%; 任凤娟现金出资4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
神宇有限成立时,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1 | 汤晓楠 | 58.00 | 58.00 |
| 2 | 任凤娟 | 42.00 | 42.00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江阴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3 年8 月6 日出具了诚信验(2003) 167 号《验资报告》,验明各股东的出资均已到位。
2003 年8 月6 日,神宇有限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 了注册号为320281212212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细微 射频同轴电缆,极细射频同轴电缆,半柔、半刚射频同轴电缆,稳相微波射频同 轴电缆,军标系列射频同轴电缆等多种系列产品。上述系列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 手机、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平板电脑(Pad)、无线路由器、数码相机、游戏 机、3G、4G移动通信基站、精密医疗设备,以及“神舟”系列地面发射系统配套 信号传输器件、军工测量船等军用硬件或系统的信号传输组件,应用范围主要包
括消费类电子、移动通信、微波通信等民用领域,以及航天、电子等军用领域。
公司建立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中心和一站式多目标服务平 台,是高新技术企业、国防科工委保密单位、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电接插元件 分会会员单位。公司已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GJB9001B-2009军用质量 体系认证证书、UKAS管理系统ISO 14001:2004等体系认证,并取得国家火炬计划 项目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极细射频同轴电缆),公司通过了美国UL实 验室安规认证、SONY GP认证,完善的产品体系和全面的质量保障为公司市场拓 展提供了保障。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获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授权专利103 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01项)。在全国电子设备用高频电缆及连 接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2012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中, 公司参与起草了两项国家标准(“《同轴通信电缆 第1-107部分:电气试验方法 电 缆颤噪电荷电平(机械感应噪音)试验方法》”及“《同轴通信电缆 第1-205部分: 环境试验方法耐溶剂及污染液试验》”两项标准)。同时,公司于2014年主持并承 担了第四代移动基站、智能终端专用特种同轴电缆关键技术等研究项目。
公司是射频同轴电缆品种较为齐全,且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研制企业之 一。通过长期在技术、生产、管理方面的积累和创新,以及所采用的“研发+设 计+服务”(MPP)的经营理念,公司已经具备较强的研发创新和快速反应能力, 能够为客户提供适用于不同终端产品的差异化解决方案。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已 经在跨国企业占领的中高端射频同轴电缆领域拥有自己稳固的客户群,在射频同 轴电缆的进口替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2012年,公司获得WISTRON全球优秀 供应商荣誉。报告期内,公司客户以中国台湾及大陆地区的中大型电子设备生产 商为主,而客户所服务的终端电子产品包括苹果(APPLE)、三星(Samsung)、惠 普(HP)、联想(lenovo)、TP-LINK等众多世界知名品牌。此外,公司已经与多 家军工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共同研发航天、电子等军用射频同轴电缆。 公司所生产的稳相微波射频同轴电缆应用于“神舟”系列地面发射系统配套信号 传输器件、军工测量船等军用硬件或系统的信号传输组件中,代表了国内稳相微 波射频同轴电缆行业的先进水平,确立了公司产品高技术、高品质的市场地位。
未来,公司将在保持研发、服务领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经验技术、自主 创新能力,使得产品附加值不断提升,致力于成为行业的领先企业。
(四)发行人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 第711889 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 资产总计 | 394,817,699.44 | 372,735,344.61 | 345,083,874.47 | 300,226,337.15 |
| 负债合计 | 132,667,911.65 | 130,453,389.56 | 135,287,926.89 | 116,278,670.3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合计 |
262,102,887.30 | 242,233,361.75 | 209,747,206.39 | 183,921,201.84 |
| 少数股东权益 | 46,900.49 | 48,593.30 | 48,741.19 |
26,464.9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62,149,787.79 | 242,281,955.05 | 209,795,947.58 | 183,947,666.82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37,181,615.43 | 263,658,950.66 | 242,999,388.09 | 251,375,910.50 |
| 营业利润 | 19,504,366.71 | 35,001,403.81 | 28,647,782.97 |
39,341,265.33 |
| 利润总额 | 22,714,321.38 | 37,027,807.57 | 30,534,058.14 |
40,430,840.57 |
| 净利润 | 19,867,832.74 | 32,486,007.47 | 25,848,280.76 |
34,451,887.69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
19,869,525.55 | 32,486,155.36 | 25,849,068.86 |
34,440,178.2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
17,141,064.08 | 30,765,772.79 | 24,231,692.64 |
33,515,659.10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19,576,819.93 | 51,027,494.57 |
39,342,796.72 | 24,955,914.99 |
|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21,092,714.81 | -28,329,640.02 | -49,990,373.78 | -23,334,965.2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8,148,619.77 | -24,533,191.28 | 3,020,707.47 | -15,611,557.27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15,277.40 | 573,510.90 |
-70,111.72 | -657,553.6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净增加额 |
6,748,002.29 | -1,261,825.83 |
-7,696,981.31 | -14,648,161.16 |
4、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16.6.30 | 2015.12.31 | 2014.12.31 | 2013.12.31 |
|---|---|---|---|---|
| 流动比率(倍) | 1.62 | 1.53 | 1.37 | 1.67 |
| 速动比率(倍) | 1.28 | 1.18 | 1.03 | 1.31 |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4.41% | 33.90% | 38.92% | 38.54%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3.60% | 35.00% | 39.20% | 38.73%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0.04% | 0.05% | 0.07% | 0.09% |
| 财务指标 | 2016 年1-6 月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1.43 |
2.82 | 2.96 | 3.76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2.53 | 4.46 | 4.14 | 4.47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 元) |
3,210.52 | 5,532.82 | 4,754.39 | 5,433.63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3.80 | 9.65 | 7.54 | 10.17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元) |
0.33 | 0.85 | 0.66 | 0.42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1 | -0.02 | -0.13 | -0.2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3 | 0.54 | 0.43 | 0.5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88% | 14.38% | 13.13% | 20.66%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本次发 行股票总量为2,000 万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8,00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无老股转让。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
-
例不低于25%。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4、每股发行价格:8.84 元/股
5、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04 元/股(以经审计的2015 年12 月31 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5 元(以经审计的2015 年12 月31 日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市净率:1.82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上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 次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 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120,931,537,500 股,配号总数 为241,863,075 个,中签率为0.016538283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046.57688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967,329 股,主承销商包销 32,671 股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 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7,68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3,276.8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403.1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 年11 月9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2051 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所持股票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4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任凤娟、 汤晓楠职务的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未来公司若出现需另行聘请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该新聘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权, 本人将促使其按照前述股份锁定的要求签署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上海亚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芝华、蒋桂华、 苏州蓝海方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周芝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3)公司股东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何美玉、金玉、任新民、常鸣明、李 忠泽、任作民、姚振华、李红燕、缪珍娟、尹伟江、周风云、裴凤珍、杨学正 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 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建军、任惠娟、任静娟、任雨江、 陈芳、陈曦、汤韵芬、张晓健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港汇投资的股权,也不 由港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6)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惠艳承诺:自神宇股份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博宇 投资的股权,也不由博宇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权。
(7)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宇法、曾熙云、缪亚杰、赵丽丽、 金瑞叶、承滨、陆东香、丁明红、刘军民、徐君昱、柳杨、邓君芬、刘阳、芮 萍、沈菊平、谢俊杰、张玉洁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 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高国锋、殷刘碗、陈宏作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 股份,也不由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5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9)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新军、刘青作为公司的监事,承 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江阴市 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五位,分别为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 亚邦创投和周芝华。上述五位股东持有股份的意向及减持股份的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上述股东就减持股份发布 提示性公告之日,上述股东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 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高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 格相应调整)。
(2)减持意向
①任凤娟、汤晓楠、周芝华的减持意向
在满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的规定情形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 时神宇股份总股本的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神宇股份总股 本的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②汤建康的减持意向
在满足“在任凤娟、汤晓楠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况下,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神宇股份总股本的5%,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 实际减持数量未达神宇股份总股本的5%,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 年。
③亚邦创投的减持意向
亚邦创投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持有神 宇股份的50%,若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实际减持数量未达亚邦创投届时持有神宇股 份的50%,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3)减持方式
若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 易制度的最低规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①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
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10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 持提示性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③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承诺 最低减持价格为神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神宇股份如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5)其他事项
①上述股东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 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 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上述股东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 持计划。
②上述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③上述股东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 将通过神宇股份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上述股东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 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神宇股份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 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神宇股份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针对上市条件逐
条发表意见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一)本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8,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
(三)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本总数的25%;
-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已在证券发行 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发行保荐书;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5、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7、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8、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事 项 | 安 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
| 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表意见 |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人可派保荐代表人 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 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 |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 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提 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
规定保荐机构有权通过多种方式跟踪了解发行人规范运作 情况;保荐机构有权按月向发行人提出持续督导工作询问 函,发行人应即时回函答复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应对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配合; 发行人应提供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间机构畅通 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方式等 |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
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保荐代表人:王 刚、蒋红亚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 真:010-85127888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作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认为: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担任神宇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
- 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股票 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 picture [429 x 45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保荐代表人:
王 刚 蒋红亚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苏 欣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