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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u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nc. AGM Information 2018

Ap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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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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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 275 号公司办公楼 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姚思静律师、张露文 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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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30 分在江苏省江阴市东 外环路 275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并采取现场会议 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30 分在江苏 省江阴市东外环路 275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事项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30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59,30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28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73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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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7,56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6%。参加现场会议及 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1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 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凤娟女士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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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述职提出异议。

  •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 5、《关于公司 2018 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 6、《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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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 7、《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 8、《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0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 9、《关于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公司关联股东任凤娟、汤晓楠、汤建康、江阴市港汇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市博宇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262,4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 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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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5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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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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