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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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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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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交易,有效控制关联 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生益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 联化。

公司应当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 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 报告义务。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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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 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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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 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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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 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自行 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项 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低于 0.1%,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可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若 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 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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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0 万 元,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 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 易对手方;

    •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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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 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 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 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 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 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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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 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十一)至(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 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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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如 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 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 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 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 ” “ ”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规定的 提供财务资助 、 提供担保 和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规定的董事长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已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规则的相应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按照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 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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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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