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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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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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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及《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当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该董事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 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i.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 ii.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iii.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iv.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 v.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编制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 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 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 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 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 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