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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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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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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3-016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授权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以及修订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改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东莞生益电子有限 公司股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 超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腾益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益信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联益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 |
第二条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东莞生益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东莞生益电子有限 公司股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 超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腾益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益信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联益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东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
| 照,营业执照号91441900618113146X。 |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会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
|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
|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
| 任。 |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
|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 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
| 决前,应当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决前,应当推举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会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 权限如下: ……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二)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1、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
|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董事会有权审议 决定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董事会有权审议 决定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四)对外捐赠权限为 捐赠金额不超出最近一次经审计净利 润的0.5%。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会计负责人;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会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履行职 责,对总经理负责,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 议,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履行职 责,对总经理负责,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 议,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
|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规定进行编制。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参照自营业务 所创造的净利润水平的10%计提全体员工的 年终奖金,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将以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将以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的媒体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
| 清算组进行清算。 | 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将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 施。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其他条款不变。
根据上述条款,章程附件《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生 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条款的修订。修订后的《生益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生益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生益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并结合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调整优化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 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规范科创 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根据前述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独立董 事津贴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发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热情,进一步促使 其勤勉尽责,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
修订后的《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生益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