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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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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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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参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5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 司(含新三板挂牌)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监管法律的资格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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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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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 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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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 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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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以书面形式独自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有权监管部门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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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并披露,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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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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