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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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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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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83 证券简称: 生益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6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不超过41,591,058 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0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37,680,940 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5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0.60%;预留授予不超过3,910,118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0.4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40%。

  •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章 释义中的词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公告。

一、股权激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 股票。

公司于2024 年3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 截至2024 年4 月19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905,0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7%,回购成交的 最高价为10.00 元/股,最低价为8.52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305,840.73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41,591,058 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5.00%。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37,680,94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53%,占拟授予权 益总额的90.60%;预留授予不超过3,910,118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0.4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4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 额的2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 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521 人,包括公司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占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10.00%。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 (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 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重新分配。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 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 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股)
占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一、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张恭敬 董事、总经理 中国 802,802 1.93% 0.10%
2 陈正清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609,022 1.46% 0.07%
3 戴杰 副总经理 中国 553,657 1.33% 0.07%
4 唐慧芬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中国 553,657 1.33% 0.07%
5 吕红刚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300,011 0.72% 0.04%
6 唐海波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214,293 0.52% 0.03%
7 何平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214,293 0.52% 0.03%
8 肖璐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17,583 0.28% 0.01%
9 王小平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117,583 0.28% 0.01%
10 焦其正 核心技术人员 中国 87,098 0.21% 0.01%
二、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1 511人 34,110,941 82.02% 4.10%
三、预留部分 3,910,118 9.40% 0.47%
合计 41,591,058 100.00% 5.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类别,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 日内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 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 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
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
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 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01 元, 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 股普 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 事宜,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01 元的 50%,为每股 5.01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48 元的 50%,为每股 4.74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97 元的 50%,为每股 4.49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9.65 元的 50%,为每股 4.83 元。

(三)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即每股5.01 元。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二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Am) 净利润(Bm)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以2022年和2023年营业收入
的平均值为考核基数,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以2022年和2023年营业收入
的平均值为考核基数,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50%
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首次授予的
第三个归属期
2026年 以2022年和2023年营业收入
的平均值为考核基数,营业收
入增长率不低于75%
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A 净利润(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当A/Am≥100% 当B/Bm≥100% 100%
当A/Am≥100% 当80%≤B/Bm<100% 80%
当A/Am<100% 当B/Bm≥100% 80%
当A/Am<100% 当B/Bm<100% 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 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可能发生的商誉减 值,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和承担的费用金额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 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 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Am) 净利润(Bm)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 以2022 年和2023 年营业收
入的平均值为考核基数,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预留授予的
第二个归属期
2026年 以2022 年和2023 年营业收
入的平均值为考核基数,营业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A 净利润(B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当A/Am≥100% 当B/Bm≥100% 100%
当A/Am≥100% 当80%≤B/Bm<100% 80%
当A/Am<100% 当B/Bm≥100% 80%
当A/Am<100% 当B/Bm<100% 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 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可能发生的商誉减 值,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和承担的费用金额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 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如下:

归属比例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净利润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成长性,以及为股东带来回报的能力。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 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 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 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 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 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应 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 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 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 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 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 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授出。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作废失效其持有的该次归属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 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 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 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 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 调整。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 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 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 年4 月26 日对首次授予 的37,680,940 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9.90 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 年4 月26 日收盘 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75%、14.01%、14.8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 构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 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4 年7 月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4
(万元)
2025
(万元)
2026
(万元)
2027
(万元)
19,398.15 5,119.58 8,370.19 4,579.49 1,328.88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 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 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 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 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 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 定进行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 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 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情节严 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相关权益,并按规定限售和买

  • 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的资金。

  • 4、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 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 行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获授权 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 励对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 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 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因公司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而发生的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

  • 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 考核方案执行。但是,若激励对象发生下述情况,激励对象除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之外,还要在收到公司发文之 日起7 个自然天内退回本次股权激励获得的全部收益(计算方式为“(任一卖出 价格减授予价格)乘以对应股票数量”之金额总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 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 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相关规定,因严 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处分的。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 盗窃、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 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若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 废失效。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 辞退等情形,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

在激励对象离职后2 年内,若激励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则视 为实施了(潜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激励对象所获股权收益为不当得利,除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之外,还要 在收到公司发文之日起7 个自然天内退回本次股权激励获得的全部收益(计算方 式为“(任一卖出价格减授予价格)乘以对应股票数量”之金额总和):

(1)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2)激励对象虽未入职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但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其以其他有偿或无偿方式为前 述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

(3)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自己或其近亲属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4)公司合理怀疑或确认的其他损害或者有潜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 动合同、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 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 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

在激励对象退休后2 年内,若激励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则视 为实施了(潜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激励对象所获股权收益为不当得利,除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之外,还要 在收到公司发文之日起7 个自然天内退回本次股权激励获得的全部收益(计算方 式为“(任一卖出价格减授予价格)乘以对应股票数量”之金额总和):

(1)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2)激励对象虽未入职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 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但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其以其他有偿或无偿方式为前 述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

(3)公司合理怀疑或者确认激励对象自己或其近亲属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4)公司合理怀疑或确认的其他损害或者有潜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激励对象因退休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 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 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 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激励对象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可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 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将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 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由继承人 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 属部分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 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权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权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 1、《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 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

  •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