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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Ma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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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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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唐艳玲
本人唐艳玲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出席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 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电化学高级 工程师。1987 年9 月至1989 年12 月任天津市化学试剂中专教师;1989 年12 月 至2013 年10 月,历任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主管、技术经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董事;2013 年10 月至2014 年4 月,任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 执行秘书长;2014 年6 月至2016 年5 月,任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顾 问;2014 年4 月至2016 年10 月,任南京协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顾问;2016 年 10 月至2020 年10 月,任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制造与封装技术分会印制电路专委 会顾问;2020 年3 月至2025 年3 月,任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顾问;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威海光子信息技术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专家顾问、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本人现场出席会议1次,以通讯形式出 席会议11次。2024年度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全部出席。每次会议召开 前,本人仔细审阅议案,详细询问各议案的背景并收集相关资料。在会议召开过 程中,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在充分了解相 关情况的基础上以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依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审议事项做 出独立、客观的判断,谨慎行使表决权,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 所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 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二)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委员,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事前认可意见和 独立意见,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时对涉及公 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 督,充分发挥本人的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着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本 人的专业作用,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外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沟通,保证公司财务 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年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以及集体业绩 说明会,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发挥独立董事在 监督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现场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多次 实地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2024年2月,本人到公司现场和管理层分享了PCB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如何更 好地做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策略、技术提升、质量管理、人员培养等, 特别提出面对内外部环境,全公司要围绕统一的目标快速反应,如工厂的快速反 应、业务支持的快速反应等。通过充分的交流赋能公司运营管理,公司管理层采 纳了本人的建议,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同时,我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询问公司相关信息,关 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提醒 公司防范相关风险。
(六)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 及相关会议前,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公司董事会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 的支持和大力的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和其他 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我基于独立董事的立 场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我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定价公平、公正、合理,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规 范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方案执行。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报告期内的审计工作情况和资 质情况进行了充分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等相关业务 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专业、规范,满足公司审计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我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于2024 年4 月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该名单符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人认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兼顾了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薪 酬水平,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均不领取董事、监事 职务报酬,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领取津贴,《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在维护全体 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 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5 年,我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 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 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艳玲
2025 年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