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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 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Ma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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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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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文洁
本人陈文洁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出席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本人2024年度的履 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 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1994 年7 月至1998 年8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会计;2013 年1 月至2019 年12 月,任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21 年1 月至2024 年1 月,任东莞仲裁委员会委员;现 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广东省粤港澳 合作促进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事长、广东省注册税 务师协会理事、东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东莞公共外交协会监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 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 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2024 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2 次董事会,本人现场出席会议7 次,以通讯形式出席会议5 次。2024 年度公司召开2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全部 出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以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行使 表决权,对报告期内所有议案投了同意票。本人认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形。
(二)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本年度积极履行相应职责,规范 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各期的定期报告事项 等进行了审阅。在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关注2023 年年度 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与注册会计师就审计情况及意见进行充分沟 通,并在审计结束后认真阅读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内,我组织召开了6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审计 报告》《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26 项议案,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2024 年度薪资调整方 案》《2023 年高管绩效及薪酬》《2024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生 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调 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 务。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成员,对《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发起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议,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公正、客观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外部审计师和内审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合 规性和重大风险方面进行提示,保证公司持续改进和健康发展,要求内部审计部
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好内部审计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和履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报告期内,现场参与 公司业绩说明会4 场,分别为2023 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 广东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月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2024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2024 年第三 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真诚地沟通交流。
(五)现场考察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 现场考察,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了解PCB 行业的市场形势、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通过多种沟通途径,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 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评价,积极对公司经营管 理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到公司现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业务部门负 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金税四期监管下企业合规运作的专项培训,赋能公司应时刻 保持合规意识、诚信经营、诚信纳税。
(六)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在每次召开董事会 及相关会议前,全面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使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公司董事会 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 的支持和大力的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和其他 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详细地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我基于独立董事的立 场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我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定价公平、公正、合理,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规 范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审议通过的方案执行。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报告期内的审计工作情况和资 质情况进行了充分审查,认为该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等相关业务 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专业、规范,满足公司审计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我同意公司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 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回购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于2024 年4 月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该名单符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本人认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兼顾了公司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薪 酬水平,具有公允性及合理性,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均不领取董事、监事 职务报酬,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领取津贴,《公 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管部 门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财务造假监管执法形势 和法律责任分析》《关于举办2024 年年报编制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等专 题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履职能力。同时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诚信、勤勉地 履行职责,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 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5 年,我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高 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 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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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