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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he Resources Holding Co.,Ltd — M&A Activity 2015
Aug 2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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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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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冕里稀土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甲方(转让方):王大启
乙方(受让方):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冕宁县冕里稀土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是一 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持有冕宁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13433000004650),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 大启,注册地为冕宁县里庄乡,经营范围为稀土及伴生矿开采、加工、 销售。
2、目标公司拥有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里庄乡羊房沟稀土矿采矿 权。目标公司2014 年获得的稀土矿产品控制指标为2300 吨(REO), 2015 年获得的第一批矿产品控制指标为1150 吨(REO)。
3、目标公司的股东共2 名,其中甲方持股比例为52.152%,另 一名股东深圳市啟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7.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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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作为一家主要从事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及深加工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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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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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框架协议,并有意在进一步交流的 基础上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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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
甲方拟将目标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具体转让比例 由甲方、乙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待乙方受让比例确定后按照资 产评估机构最终出具并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计算。
此外,甲、乙双方同意将根据中国稀有稀土有限公司意愿,决定 是否将其引入作为目标公司股东。
二、交易的先决条件
在全部满足如下先决条件后,本次股权转让方可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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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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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重大障碍,且尽职调查结果令乙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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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采矿权合法有效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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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灭失的重大法律风险,稀土矿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没有显著减 少、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以及其他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重 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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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公司的股东会和乙方的有权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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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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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先决条件获得满足后,甲方有权按照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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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与乙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的部分股 权,并获得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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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推进期间,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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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确保维持目标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目标公司稀土矿生产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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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指标不发生显著减少,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以及其他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的重大障碍。
3、项目推进期间,作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甲 方应当督促目标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介机构的尽职 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保证向乙方及中介机构完整、如 实披露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信息,为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奠定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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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应积极协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其对本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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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并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在先决条件获得满足后,乙方有权按照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与 甲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方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的部分 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保证金
为保证本框架协议的履行,乙方应于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7 日 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00 万元作为保证金,待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 后,该保证金将转为股权转让款。如果非因乙方原因致使本次股权转 让不能实施,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五、排他和有效期
本框架协议有效期为4 个月,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 期内,各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与除双方同意之外的第三 方就本框架协议所涉内容开展有冲突的洽谈、协商及形成任何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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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合同或协议安排。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六、保密义务
1、各方均有义务对本次交易内容本身以及任何一方因本次交易 提供给另一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确保其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 员、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关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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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其他方书面同意或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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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前述保密信 息,否则,给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任何一方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 之日止。
- 4、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在本框架协议解除、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七、项目工作安排
本框架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协调中介机构尽快完成法律尽职调 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前述工作结束后,如果没有发 现、发生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影响本次交易的障碍,各方应尽快根据本 框架协议的约定达成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付诸实施。
八、税费
因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缴费 义务人依法负担。
九、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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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框架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框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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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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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框架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框架协议于2015 年8 月24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签订, 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甲方(签字): 王大启
乙方(盖章):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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