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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he Resources Hold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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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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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参股西安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之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西安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成钢
住所: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和平村工业园三路 2 号
乙方: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泽松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盈创动力 B1 座 16 楼
丙方: 周成钢,身份证号:******************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稀土分离企业,拥有稀土元 素的全分离技术,主要从事高纯稀土氧化物的分离业务,丙方为甲方 的控股股东。
2 、乙方是经国家工信部备案的中铝大型稀土企业集团的成员单 位。
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务院稀土专题会议精神和国家工信部《大型稀土企业集团 组建工作指引》的指导意见,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甲方、乙方自愿 合作。
为此,甲方、乙方、丙方(合称“各方”或“三方”,任何一个 称“一方”)本着合作共赢、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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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内容
按照审计和评估机构对甲方的预审和预估,各方认可甲方在剥离 非稀土业务经营性资产后的整体估值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在此基础 之上,各方一致同意,在完成对甲方的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以及 资产评估之后,将按照甲方的整体资产评估值作价,由乙方以货币增 资的方式出资不超过人民币 10,770 万元(具体金额按照甲方整体资 产的评估值计算)认购甲方新增的不超过 35% 的股权,并在适当的时 机根据中铝四川稀土有限公司的意愿将其引入作为甲方股东。
二、合作的先决条件
在全部满足如下先决条件后,本次合作方可正式实施:
1 、乙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后,没有发现 影响本次合作的重大障碍,且尽职调查结果令乙方满意;
2 、至正式合作协议签署之日,甲方稀土行业准入许可得以维持、 稀土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没有显著减少、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 故以及其他影响本次合作的重大障碍;
3 、甲方、乙方的有权机构批准本次交易。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乙方的出资资金。
2 、合作项目推进期间,甲方有权且应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保 证产品质量不变,保障采购、销售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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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作项目推进期间,甲方应当依法规范运作,为本次合作的 -
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4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开展对甲 方的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保证向乙方 及中介机构完整、如实披露与合作相关的全部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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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新增股权,成为甲方的 -
股东。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丙方应当积极督促、监督甲方做好与本次合作相关的全部工作, 确保本次合作能够获得甲方股东会的批准,并如实、完整地向乙方提 供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四、排他和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各方签订之日起计算。协议有效期内, 各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方式与除中铝四川稀土有限公司之 外的第三方就本协议所涉及合作内容开展有冲突的洽谈、协商及形成 任何意向、备忘录、合同或协议安排。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非因《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期限届满后,经各方协商一致可延长。
五、保密义务
1、各方均有义务对合作内容本身以及任何一方因本次合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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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另一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确保其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委 托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关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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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其他方书面同意或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应予 -
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前述保密信 息,否则,给其他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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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一方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 -
之日止。
4、本条款为独立条款,在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六、合作工作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立即成立工作小组,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安排开展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前期工作 结束后,如果没有发现、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影响本次交易的障碍,各 方应尽快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达成一份具有可操作性的正式协议,对各 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
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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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本次合作所涉及的相关税务,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 -
人依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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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本次合作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等合理费用,原 -
则上由委托方先行垫付,乙方成功对甲方增资后,由增资后的甲方承 担;如果合作不成功,由委托方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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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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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协议未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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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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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本协议于2014年12月2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签订。
甲方(盖章):西安西骏新材料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周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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