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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de Spirits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Nov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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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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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于2025 年11 月27 日经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健全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适配公司发展战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策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薪酬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薪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工资、绩效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以全面薪酬进行内外部对标分析及薪酬策 略调整;

(二)竞争性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适配公司发展战略, 锚定同行业全国人才市场,且与公司经营发展现状、业绩水平高度相关;

(三)公平性原则,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薪酬水平与所负责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表现相符;

(四)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薪酬结构与公司高质量持续良性 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 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应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岗位职责,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绩效管理规章确定薪酬标准、考核方式及发放规则。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因出席公司董 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

(三)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 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 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

(二)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绩效、个人目标责任书强挂钩,根据相关激励计 划规则进行激励奖金的核算与兑付;

(三)津补贴及其他福利的设置与兑付,根据公司相关福利管理规章制度执

行。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 公司执行的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 第八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 (二)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兑付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降薪、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第十一条 薪酬激励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 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 薪酬与激励标准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相应废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