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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de Spiri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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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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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海 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 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 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 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生产经营联席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