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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de Spiri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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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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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严肃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 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对本公司经营和社会形象 以及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股 东披露、在指定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 监督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 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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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 告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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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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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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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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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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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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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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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下列事项且涉及金额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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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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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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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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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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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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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重大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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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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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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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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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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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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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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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订立前述7 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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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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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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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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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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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17.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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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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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司生产经营坏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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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 20.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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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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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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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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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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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的控股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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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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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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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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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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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 监会处罚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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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相关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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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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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事务代表与交易所及媒体联系披露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 证券事务代表受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准备以及联系 工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涉及信息披露时,必须先与董事会秘 书取得联系,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披露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征询意见,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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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载于其它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一切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包 括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对信息的保秘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秘,或者已经 泄露,且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明显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 息给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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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给予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若出现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 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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