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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de Spiri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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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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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 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 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会议类型

第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以 下无特指时,董事会会议包含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2 10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在会议召开 日(不 含会议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五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 个工作日(不含会 议当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六条 前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公司 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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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够进行交 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与会董事签字或事后补充 签字并注明补签日期。

第三章 参会人员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董事会其他董事,但不得委托本公司的在任董事以外 的人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要求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 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情况。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总经理列席 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一条 会议议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 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十二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秘书;

3 (四)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 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 前。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按关联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 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和决议。 (一)关联性。董事会秘书对议案进行审核,对于议案涉及事 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果决定不将议案提交董事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董事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秘书可以对议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议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人的同意; 原议案提交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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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董事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会议通知

10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不含会议当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3 开 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 人员。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五) 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六章 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 1 任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名董事任会议主持人。

第七章 议事范围 第十九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股 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公司董事会报告;

  •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 (七)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 (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 (九) 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 (十)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 (十一)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的提案;

(十二)总标的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5% 的净资产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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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 方案;

(九)总标的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3,000 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 第八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室布置。董事地位一律平等,会议室布置应体 现这一原则。 会议主持人的位置安排应有利于会议组织。

董事是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证券事务代表是董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因会议需要,董事会可邀 请其他有关人员到会列席。具有多重身份的参会人员要事先声明身 份。

会议室布置对上述人员应明显区别,董事席应处于中心位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 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 (二) 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 议主持人应代表全体董事宣誓: 本人代表全体董事郑重承诺:

保证全体董事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 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任何时候,诚实、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 前提行事,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有关监管机构可依据本人在董 事会上的表现,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章 会议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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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非正式会议,董事会在 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有序进行。

正式会议是董事会的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议的场合。在宣读 议案后,发言董事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发言,每位 3 董事均有发言机会。各位董事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 分钟,经会议 5 主持人同意最长发言不超过 分钟;与会董事发言进行一轮后,由 会议主持人视情况安排第二轮发言。除非过半数参会的董事同意, 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二轮。在经过二轮发言后意见仍不能达到全体在 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表决该议案应搁置、 取消或要求修改。

非正式会议是对董事会议案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场合。在宣 读议案后,在会议主持人的组织下进行讨论。与会董事可就议案内 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有关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二十六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以及其他参会人员不得干涉 董事会会议议程,在董事会正式会议上不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 在董事会非正式会议上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决策时 参考。

第十章 休会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 休会。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经征得与会半数以上董 事的同意可以宣布休会。

第十一章 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 有一票投票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在任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 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该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董事无表决权且 应该回避。董事会就与某董事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董事应该回避,且放弃表决权。对关联事项 的表决,须经除该关联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致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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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 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职责 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 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董事如果未出席某次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权。 第三十三条 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应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 1 1 表当场清点(当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 人缺席时,由 名 与会董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清点结果;会议主 持人依据本规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清点结果确定议案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案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董事会不得对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10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年。 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三章 散会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经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 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作总结性发言并宣布散会,时间一般 10 不超过 分钟。

第十四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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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幕事项,除了董 事、监事外,其他人员均要签署保密承诺。 第四十条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 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未经董事会 的同意,不得泄漏董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

  • (一) 准时到会,按指定的位置就座;

  • (二) 发言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会议;

  • (四) 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本公司《章程》的附件,与章程具有同 等效力。本规则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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