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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de Spiri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r 2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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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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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 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 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1 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 名。 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召集人提名,经 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系 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 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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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联系人。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 1、 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 2、 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 的前2 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 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 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 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它文字材 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和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提案应预先提 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召集人 审阅,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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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的提案,监事会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 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提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 2、提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 告;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 (七)监事会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

  •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八)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结 果的公平性出具意见或专项报告;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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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召集人无故不履行职责, 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 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 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 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 股东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 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 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八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 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 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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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 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 议记录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 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指定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 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 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 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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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章程具有同等效 力。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有抵触《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除外)相抵触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 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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