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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LU'AN ENVIRONMENTAL ENERGYDEV.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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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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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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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99 潞安环能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目 录
会议须知 ....................................................... I 会议议程 ......................................................III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潞宁煤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 - 1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2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6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9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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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参会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 员严格遵守:
一、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 股总数,务请登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开始前半 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 原件,以便签到入场;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 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并履行法定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将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四、全部议案宣读完后,在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过程中股 东可以提问和发言。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 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 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也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 的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同一股东发言不得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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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两次。大会表决时,将不进行发言。
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具有提案资格的股东如需在股东 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 提交公司董事会,在发言时不得提出新的提案。
六、大会主持人应就股东的询问或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 人员作出回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如涉及的问题比 较复杂,可以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作出答复。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 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大会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按其 持有本公司的每一份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 及持股数量,同意的在“同意”栏内打“√”,反对的在“反对” 栏内打“√”,弃权的在“弃权”栏内打“√”。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公司股东也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 东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九、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 法律意见书。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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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游浩
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00
会议地点: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其
他相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 二、推举 2 名股东代表计票人,1 名监事监票人;
三、宣读审议以下议案:
-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潞宁煤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主持人宣布表决办法,进行投票表决;
- 五、计票人、监票人和见证律师计票、监票,统计表决结果; 六、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七、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八、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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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 议 案 之 一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潞宁煤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 宁煤业”)是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支持潞宁煤业发展, 优化资本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对潞宁煤业以下融 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潞宁煤业提供反担保,具 体融资事项如下:
潞宁煤业拟向兴业银行太原分行申请2 亿元存续贷 款,期限不超过3 年。
-
2、潞宁煤业拟向中国银行忻州分行申请2 亿元新增贷
-
款,期限不超过3 年。
-
3、潞宁煤业拟分割我公司在光大银行太原分行1.5
-
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2 年。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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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 议 案 之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我公司本届董事任期届满,须重新进行选举。根 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提 名王志清先生、王强先生、崔树江先生、吕维赟先生、毛 永红先生和徐海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清廉先生、赵利新先生和武惠忠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2021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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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王志清先生,博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曾任潞 安矿务局漳村煤矿副矿长,公司漳村煤矿矿长,常村煤矿 矿长,公司总经理,潞安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 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山西省国资委党委 副书记,晋煤集团党委常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潞安 化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强先生,博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司 漳村煤矿综采队副队长、队长、副矿长,潞安集团生产处 处长,五阳煤矿矿长,常村煤矿矿长,潞安集团董事长助 理、安监局局长、纪委副书记,天脊煤化工集团党委书记、 董事长,潞安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现任潞安化 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崔树江先生,博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曾任公 司常村煤矿开拓队副队长、队长、生产科科长、副总工程 师、安监处副处长、副总工程师,余吾煤业副总经理,公 司生产办主任,王庄煤矿矿长,潞安集团总工程师、董事 长助理兼潞新公司董事长;现任潞安化工集团副总经理。 吕维赟先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阳煤集 团三矿竖井综采五队党支部书记、生产技术指挥总部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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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部长助理、采煤项目总部党总支书记、安全副总工程 师、安监处处长、党委委员、矿长,阳煤集团一矿党委委 员、矿长,阳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阳煤集团总经理助理、 安全监察局局长、副总经理;现任潞安化工集团副总经理。 毛永红先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潞安集团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兼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运销总公司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现 任潞安化工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徐海东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晋城矿务 局财务处成本科副科长、成本科科长、副处长,晋煤集团 财务中心副主任、预算部部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党支部书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企业年金理事会 办公室主任、晋城煤业财务部部长、总会计师,晋煤集团 副总会计师、财务中心主任;现任潞安化工集团总会计师。 李清廉先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和工程师。曾任 长治市化工公司经理、长治市经济委员会主任、长治市政 府副市长;现任长治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
赵利新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证券特许会 计师、期货经纪人资格。曾任太原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山西晋元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副 所长;现任香港常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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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惠忠先生,大学本科,曾先后在北京市天银律师事 务所、科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 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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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 议 案 之 三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 本届监事任期届满,须重新进行选举。根据各股东的推荐, 现提名我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如下:吴克斌先生、 丁东先生、王玥女士和李冰江先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肖亚宁先生、张国印先生和孙轶敏先生已由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 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基本情况
2021 年4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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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吴克斌先生,大学学历。曾任宝钢冷轧厂助理工程师, 宝钢组织部干部处科员、科长、处长,宝钢地产副总经理, 宝钢发展湛江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宝洋国际船舶代理有限 公司船务部主任经理;现任宝钢资源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主 任专员。
丁东,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日照港务局第 一装卸公司会计,日照港口实业总公司会计,日照港务局 计财处会计,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预算部会计、科长, 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日照港股份二公 司计划财务室主任,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 长,日照港裕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日照港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玥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担任郑州铁 路局财务处助理会计师、清算科副科长基建财务科副科长; 现任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清算科科 长。
李冰江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天脊煤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秘书、副处级秘书;现任天 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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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肖亚宁先生,博士,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曾任潞 安矿务局漳村矿综采二队副队长、队长、准备安装队书记、 企管科副科长、科长、总工程师,公司漳村矿副矿长、漳 村矿矿长,王庄矿矿长,潞安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现任潞安化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国印先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曾任潞安集 团审计处综合审计科副科长、科长,潞安新疆公司审计处 处长、财务处处长,潞安集团审计中心副主任、主任、副 总审计师、审计监督中心主任;现任潞安化工集团审计风 控部部长。
孙轶敏先生,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潞安集团财务 处成本科科长,潞安集团铁路运营公司财务科长、铁路运 营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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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第二次临时 议 案 之 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监管规定,结合 法人治理结构调整等公司实际,对《章程》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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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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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依法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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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12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在任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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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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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 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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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 名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董事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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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
|---|---|---|---|---|---|
| 第一百零四条 | 公司设独立董事6 名。在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
公司设独立董事3 名。在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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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所列 任职条件。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资格和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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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会由1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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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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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资、 薪酬人事考评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人事考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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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会议提前通知时 限要求限制,但紧急会议通知 方式需全体董事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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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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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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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 |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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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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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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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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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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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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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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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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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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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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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依法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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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12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在任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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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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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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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 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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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 名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董事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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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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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 公司设独立董事6 名。在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
公司设独立董事3 名。在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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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的关系的董事。 | 断的关系的董事。 | |||
|---|---|---|---|---|
| 第一百零五条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所列 任职条件。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资格和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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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会由1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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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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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资、 薪酬人事考评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人事考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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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会议提前通知时 限要求限制,但紧急会议通知 方式需全体董事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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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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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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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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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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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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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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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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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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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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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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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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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依法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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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12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在任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 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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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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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对征集 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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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 名 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董事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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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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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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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四条 | 公司设独立董事6 名。在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
公司设独立董事3 名。在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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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所列 任职条件。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资格和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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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 董事会由1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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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 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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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和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资、 薪酬人事考评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人事考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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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以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会议提前通知时 限要求限制,但紧急会议通知 方式需全体董事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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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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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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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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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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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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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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