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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LU'AN ENVIRONMENTAL ENERGYDEV.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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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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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xi Dewe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 368 号水工大厦十层 邮编: 030006 电话:(0351) 8780205 8780204 传真: (0351) 8780205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关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惠承贵公司委托,山西德为律师事 务所(下称“本所”)指派管晋宏、徐德峰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或 存在的事实,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贵公司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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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 本次大会的召集
1.1.1 根据 2015 年 3 月 25 日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潞安环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5 年 4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大会。
1.1.2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山 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公告》等 相关法律文件。
1.1.3 201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山 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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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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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 本次大会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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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潞安环能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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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潞安环能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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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李晋平先生主持。
1.2.3 本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 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1.2.4 经核查,公司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法律文件,截止 201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 时止,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理人八名,代表股份 1473859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05%。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截止 2015 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一致。
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1 名,代表 510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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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共 37 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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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8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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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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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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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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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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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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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列入本次大会的议案共十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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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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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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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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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审议公司《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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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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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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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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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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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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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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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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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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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同业竞争承诺解决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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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为潞宁煤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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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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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次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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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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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现场投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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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的十五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其中第七、十三、 十四项议案表决时,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十五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次大会所列议案除第八项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通过外,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 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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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经核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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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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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所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闫建军
经办律师: 管晋宏
徐德峰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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