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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Lanhua Sci-Tech Ventur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Dec 1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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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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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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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经 2002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 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 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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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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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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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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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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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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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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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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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收购或 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及其它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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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包括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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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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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和奖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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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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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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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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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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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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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勤勉、诚实的履行职责; (二)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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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 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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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
(六)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 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产权 关系的除外)。但是,如果向董事会说明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并取得 许可,即可以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会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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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内,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的保密义务仍然存在,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可由董事兼任,负责董事会 的筹备、会议记录和对外信息披露的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办公机构是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任命、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会议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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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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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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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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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理由。
第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通知、 传真、电话等灵活的通知方式。
第十八条 通知的内容包括:
-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和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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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报到、委托书的提交地点、时间及会务联系人姓名、 电话;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 事会会议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 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由产生该 届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确定,可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四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总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顾问及提案人员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配股、增发新股、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 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审计和会计师事务 1/3 所的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独立董事、 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 和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提出。 第二十四条 任免方案、投资、贷款和担保、报酬、奖励议案由 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1/3 第二十六条 其他议案由董事长、独立董事、 以上董事联名、 监事会和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七条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 10 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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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 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 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 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发言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董事发言不得被 中途打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对每一项议案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会议召开期间,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 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
第五章 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是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表决结果整 理得出的书面文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生效。决议的书面文件 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 15 少于 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就讨论事项和结果做成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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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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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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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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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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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 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和高管 人员以及他们发表的意见,并经列席会议的监事和高管人员签名。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十五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 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规定时间送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 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其他公 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四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听从主持人的安排,不得无理打断发言 人的讲话,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从事与董事会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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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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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扰乱会场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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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 4 、携带危险品或动物者。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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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可以适时作出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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