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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Coking Co.,Ltd M&A Activity 2017

Dec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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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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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 织形式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相关事项 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在审议《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 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变更组织形式后,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承 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和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相 关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均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 承,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 证书》(矿权评资[1999]003 号),符合继续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资质要求,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 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 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重组相 关的工作。

三、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全面继承了山西儒林资产 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评估资质及权利义务,并声明对山西儒林 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 告和专业机构意见负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 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均发表了明 确意见。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出具的相关矿业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不受影响。

四、我们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矿业权评估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的 相关事项,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继续担任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矿业权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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