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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Xi Cok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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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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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  太原

平阳路2 号赛格商务楼5 层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21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 梁慧茹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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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2021 年4 月20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刊登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等内容。

  •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1 年5 月11 日上午10:00 在公司办公楼 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峰先生因公外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杨世红先生主持。

  •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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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136,336,8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5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41,717,4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7%。参会股 东均为2021 年4 月28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5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7 项和第9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 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监 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2.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8,036,5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4%;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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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8,036,5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4%;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3《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8,036,5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4%;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78,039,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7%;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5《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8,039,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7%;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72,2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6《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8,039,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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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987%;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关于2021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69,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83%;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69,5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15,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50%。

2.8《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8,011,6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3%;反对42,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44,6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42,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2.9《关于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036,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086%;反对48,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5%;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36,0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48,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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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72,915,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5638%;反对5,130,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354%;弃权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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