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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TUI CONSTRUCTION MACHINER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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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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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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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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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推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山推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山推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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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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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山推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山推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推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召开,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和 6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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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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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327 国道 58 号公司总部大楼 109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山推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召开, 决定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 方,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43,937,475 股,占山推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27.71929%。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山推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有 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1,407,100 股,占山推股份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0.1134%。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任何未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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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山推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山推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9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54%;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46%;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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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77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9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54%;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46%;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77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 《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00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1%;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69%;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08204%;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1.91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00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1%;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69 %;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08204%;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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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51.91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00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1%;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69%;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08204%;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1.91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00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331%;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669%;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7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08204%;反对1,33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1.917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9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54%;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46%;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77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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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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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937%;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903%;弃权1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37947%;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267%。
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所持342,765,440股股份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8.2 与山东山推胜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937%;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903%;弃权1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37947%;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267%。
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所持342,765,440股股份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8.3 与临沂山重挖掘机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937%;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903%;弃权1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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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37947%;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267%。
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所持342,765,440股股份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8.4 与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937%;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5903%;弃权1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37947%;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267%。
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所持342,765,440股股份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8.5 与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19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654% ;反对 1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54%;弃权10,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37947%;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267%。
(九) 《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23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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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7815%;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85%;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78687%;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21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 《关于与有关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工程机械授信合作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23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15%;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85%;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78687%;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21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一) 《关于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57,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6246%;反对1,1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3754%;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57,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66246%;反对1,1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337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安鲁琳回避了表决,其合计所持342,772,440 股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 (十二) 《关于聘任2018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23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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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7815%;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85%;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78687%;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21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4,233,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815%;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85%;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0,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6.78687%;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213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四) 《关于增加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27,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4937%;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5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20,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5.22786%;反对1,15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4.77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其所持342,765,440股股份不计入 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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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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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顾 峰 经办律师:
文亦佳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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