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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4
Jan 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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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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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香农芯创 股票代码: 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 18 号 530 大厦 A313-1 号 通讯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 18 号 530 大厦 A313-1 号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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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人在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 创”、“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香农芯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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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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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 香农芯创、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新动能基金 |
指 |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 领汇基石、出让方 | 指 |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领汇基石向新动能基金转让所持23,793,420股上市公 司股份之行为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于 2024年1月12日签署的《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如无特指,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 入的原因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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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A313-1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无锡新投金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6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MA1WW5AW1T |
|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设立日期 | 2018年7月12日 |
| 经营期限 | 2018年7月12日至2058年7月11日 |
| 通讯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530大厦A313-1号 |
| 联系电话 | 0510-85227569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普通合伙人 | 无锡新投金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0.83% |
| 有限合伙人 | 无锡市高新区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495,000 | 82.50% |
| 有限合伙人 | 无锡市云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 | 16.67% |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新动能基金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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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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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
|---|---|---|---|---|---|
| 曹曦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 |
中国 | 中国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发行在
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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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香农芯创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 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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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占总股本 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占总股本 比例(%) |
|
|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 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 | - | 23,793,420 | 5.20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 年 1 月 12 日,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深圳市 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领汇基 石拟向新动能基金转让所持 23,793,42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比 5.20%)。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总额为 586,507,803.00 元,用于支付目标股份转让价 款,该等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涉 及的上市公司 23,793,420 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被权利限制的情 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23,793,420 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 (截至签署日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2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 及权利,甲方承诺上述股份不在限售期内,且未设定任何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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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以下价格受让标的股份:
(1)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标的公司每股收盘价 格的 80%为基准,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24.65 元/股(以下简称“每股单 价”);
(2)股份转让价款: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86,507,803.00 元。
2、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将由乙方以人民币按 照如下约定分期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十五(1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 RMB117,301,560.60 元,以下简称“首期转让价 款”);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交割条件(定义如下) 全部以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前提下,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以下简称“过户日”) 后一(1)个自然月(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标的 股份转让价款的 80%(即 RMB469,206,242.40 元)。
3、经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期间内,若标的公司以累积未分 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票、配股或 标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标的股份 数量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相应进行增加,在该等情况下,协议约 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保持不变。
(三)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条件
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为免疑义,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对下列交割条件 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予以书面豁免,经乙方书面豁免的先决条件自动转为甲方的 后续义务和承诺,甲方应按照乙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全面、妥善地履行完毕),乙 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交割条件(以下简称“交割条件”) 已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为前提(下列先决条件经乙方书面确认全部 得到满足或经乙方书面豁免之日为“交割日”):
(1)乙方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财务、业务和法律尽职调查且对尽职调查结 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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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相关方已顺利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包括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次交 易需要或应乙方要求签署的其他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 并且该等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已取得相关方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或授权(若有), 特别地,乙方已完成国有资产投资所需的所有审批手续;
(3)甲方已作出有关同意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和批准交易文件 所拟交易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
(4)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 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5)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事项以及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已获得所有必须 的政府部门或者第三方批准、授权、同意或者豁免,且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不会 导致甲方违反任何适用中国法律;
(6)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 准确的,并且履行了交易文件规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不存在 触发交易文件违约责任的情形;
(7)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财务、技术和经营会或可能会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8)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向乙方出具确认上述交割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 认函。
(四)交割
双方应于交割日后立即开展交割手续并于交割日后三十(30)个交易日内或 者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如有)完成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相关手续(双方确认,因非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 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的则该等时间做以相应顺延,下同),具体如下:
(1)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办理本 次交易相关的前置确认程序及过户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就申请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并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过户登记);
(2)乙方将积极配合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签署的必要文件,在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应由其签署和提供的必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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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前提下,甲方应于交割日后十(10)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 确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申请,在该等申请中提交的所有文件及信息应经乙方 事先书面确认;
(3)在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应由其签署和提供的必要文件的前提下,甲方应 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十(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在该等申请中提交的 所有文件及信息应经乙方事先书面确认。
(五)违约责任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双方配合准备申报材料、 盖章等事宜,双方应当合理地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反之由此造成他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 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 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除双方另有约定,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本协议项下交割日 起三十(30)个交易日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如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 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0.05%的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个交易日的, 乙方有权要求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延迟一 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0.05%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个交易日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之手续,则甲方应当 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个(15)交易日内无条件向乙方 退还已支付的首期转让价款,否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 LPR 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此外,每 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首期转让价款 0.03%的违约金,该等权 利的行使不影响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其他违约责任。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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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国有资产投资所需的必要批准。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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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 易买卖香农芯创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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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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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4、《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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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
曹 曦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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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安徽省宣城市 |
| 股票简称 | 香农芯创 | 股票代码 | 300475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无锡高新区新动能 产业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
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 号5 30大厦A313-1号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3,793,420股 变动比例:5.20% |
||
|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
时间: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至受让 方名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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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
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源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 |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规制度基础上, 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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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高新区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
曹 曦
202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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