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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7
Sep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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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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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隆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包建祥 | 联系电话:021-33389737 |
|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 兵 | 联系电话:021-3338973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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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共4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本报告期内,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向深交所报告的重大事 项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关注的重大事项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规 |
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 录,保管合法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6月22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 等内容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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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重 大问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公司“三会”运作规范,不存 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保荐机构、聚隆 科技及银行间三方监管协议 有效履行。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公司2017 年上半年度未发生 关联交易。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公司2017 年上半年度无对外 担保情况。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公司2017 年上半年度无收 购、出售资产情况。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公司2017 年上半年度对外投 资、委托理财均已按照相关制 度履行了决策程序并披露,不 存在重大问题;本报告期内, 公司未发生风险投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高风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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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险投资。 |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能 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不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公司未出现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1、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1)公司分红承诺 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经本公司2012年5 月10 日召开的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4年1月5 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修正 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 积极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 红为主。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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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分红比例 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 ②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 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④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当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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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 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①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 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 润分配预案。 ②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 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③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 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 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③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 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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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②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 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 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 况;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 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8)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本公司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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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制定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2014-2016)》,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 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股 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具体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请详见本 招股说明书第九节、十八、(四)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 (2)公司IPO 稳定股价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 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 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 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综合考虑实施效果、难 易程度等因素,当触及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时,发 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 上市后3 年内,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将敦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资金、薪酬等情况,积极拟定并实施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原则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 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薪酬的50%。公司未来在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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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时,亦将履行触及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参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作为聘 任的先决条件,并在正式聘任前要求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2、发行人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当触及稳定 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稳定股价。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 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公司具体启动回购事宜则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规、规定执行,以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等方式向社会公 众回购公司股票,且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回购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2、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3、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 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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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 完毕。” (3)公司其他承诺 ①《招股说明书》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 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如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 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的股份,回购价 格则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出现因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章变化导致无法实施的情形,发行人 将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 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招股说明书》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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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 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 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 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 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积极研发新品,提高 产品竞争力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拥 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有效专利97 项。其中,发明专利30 项、 实用新型专利46 项、外观设计专利21 项,发行人将充分利 用专利技术优势,按照客户需求,不断研发新品,提高公司 产品竞争力。 (二)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 理能力公司建立了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有效内部控 制制度,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未来将 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 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三)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 金管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原有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 并达产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显著增强,净资产收益率相应 回升至正常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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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③《招股说明书》关于落实有关责任主体重要承诺的约 束措施: “为保证自身严格履行承诺以及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等相关承诺 方信守承诺,发行人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如下:作为安徽 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人,为保证自身严格履行承诺以及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股东等相关承诺 方信守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就本公司未能履行承 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如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力等因素 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实际控制人股份限售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发行人股票上 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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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 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5)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承诺 ①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操作,具体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 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6)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 面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 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 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 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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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术人员。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 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 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 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 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 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 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开交易的 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 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 条件。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本承诺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7)实际控制人关于IPO 稳定股价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 年内,当 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 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 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综合考虑实施效果、难易程度等因素,当触及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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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 上市后3 年内,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将敦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资金、薪酬等情况,积极拟定并实施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原则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 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薪酬的50%。公司未来在聘任 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时,亦将履行触及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参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作为聘 任的先决条件,并在正式聘任前要求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2、发行人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当触及稳定 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稳定股价。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5)《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8)实际控制人其他承诺 ①《招股说明书》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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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招股说明书》关于落实有关责任主体重要承诺的约 束措施: “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 时采取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承诺的具体计划。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 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配合董 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本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未能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红利、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 应的赔偿责任。” (9)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张芜宁女士,股东、董 事、副总经理周郁民先生,董事会秘书阮懿威先生承诺 ①股份限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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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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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 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②股份减持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操作,具体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 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 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 个月。在 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③IPO稳定股价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后3 年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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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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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 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 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综合考虑实施效果、难易程度等因素,当触及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拟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 上市后3 年内,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将敦促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资金、薪酬等情况,积极拟定并实施增 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原则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 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以及薪酬的50%。公司未来在聘任 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时,亦将履行触及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参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作为聘 任的先决条件,并在正式聘任前要求其签署相关承诺书。 2、发行人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当触及稳定 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从二级市场回购 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稳定股价。以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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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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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公司具体启动回购事宜则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以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等方式向社 会公众回购公司股票,且为稳定股价目的而回购的价格不高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2、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及时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 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毕。” ④其他承诺 《招股说明书》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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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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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 采取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将依法履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 本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承诺的具体计划。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 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配合董 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本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果未能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亦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红利、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 应的赔偿责任。” (10)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钟建新先生,监事桂书宝 先生、监事冯文伟先生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本人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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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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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 一步履行承诺的具体计划。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承 诺停止领取津贴、薪酬,直至相关承诺事项履行完毕。” (11)一致行动人股东田三红、朱一波、姚绍山承诺 股份减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 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 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影响的说明。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减持发 行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 场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 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且所持公司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其他承诺: “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就未能履行上 述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诺事 项。 二、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 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履行承诺的 具体计划。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以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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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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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拒力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 配合董事会及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四、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本人/本企业作出的相关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事实发生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将配合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 依据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如果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转让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红利,直至本 人/本企业履行完毕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股东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份 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减持发行人 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 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影响的说明。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 价格操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 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影响的说明。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且所持公司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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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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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公司承诺:(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事项。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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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
不适用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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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 ___ 包建祥 肖 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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