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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6
Sep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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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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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隆科技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华 | 联系电话:021-5138050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包建祥 | 联系电话:021-5138050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无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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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申万宏源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 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申 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 项的核查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专项核查意 见》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收集、 整理了持续督导期间获取的相关资料,保管 合规。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0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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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
| 1.股份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翔先生及实际控 制人之一刘军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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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操作,具体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 应除权除息处理),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 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影响的说明。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 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 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 份除外)。 (二)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 /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减持发行人股票 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作,并 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 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3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之后,减持发行 人股票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按照市场价格操 作,并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 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且所持公司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三)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且所持发行人剩余股份延长锁定期 6 个月。 (四)其他自然人股东张芜宁、周郁民、孔德有、叶挺、方 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柳洁、阮懿威、 戴旭平、吴东宁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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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 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 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 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 股份除外)。 (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军、刘翔、 张芜宁、周郁民、阮懿威,以及通过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建新、桂书宝共同承诺:自 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未能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所持公司剩余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在延长 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 |
||
|---|---|---|
| 2.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成功 上市后3年内,当公司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 整),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本次发 售老股的股东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且由发行人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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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不适用 不适用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 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 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 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的股份,回购价格则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出现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 规章变化导致无法实施的情形,发行人将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替 代方案,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 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 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军、刘翔承诺:若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 法购回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不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与二级市场 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发售的老股及其派生的股 份,购回价格则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三)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公司内部股东承诺(孔德有、叶 挺、方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戴旭平、 吴东宁、柳洁,以及董事、副总经理张芜宁、周郁民,董事会秘 书阮懿威):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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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发 售的老股及其派生的股份,购回价格则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 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 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 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4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一)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 201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翔、刘军向公司出具了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 1 、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 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 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 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 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 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 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 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 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开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 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 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 损失。本承诺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消。”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田三红,企业股东武 汉长江富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澄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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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本人以及本人利用其 他控制企业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 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 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 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 让予公司。 3、如果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 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 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 司的主要股东。” |
||
|---|---|---|
| 5、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6、关于《招股说明书》关于落实有关责任主体重要承诺的 约束措施承诺:(一)公司;(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军、 刘翔;(三)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其他 企业股东;(四)除实际控制人外其他内部股东孔德有、叶挺、 方明江、章武、周国祥、刘宗军、邵文潮、潘鲁敏、戴旭平、吴 东宁、柳洁,以及董事、副总经理张芜宁、周郁民,董事会秘书 阮懿威均出具了《承诺函》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保荐代表人李强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 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 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决定由包 建祥先生自2016年5月12日起接替李强先 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职责。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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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 __
叶 华 包建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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