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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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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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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选择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主要从银行的股本 结构(国有控股银行)、资产规模等指标考虑, 拟可以选择的银行标准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 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 等。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个数。为防范风险,不同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在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商业银行标 准范围内,可选择在不同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分散 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 第七条(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
第七条(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 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 |
| 第十九条(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超过6 个月。 |
第十九条(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 施。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
除上述修订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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