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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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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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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为满足全资子公司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减速器”) 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2016 年10 月18 日为聚隆减速器提供了人民币2,900 万元的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一年。我们认为:对聚隆减速器的担保行为基于 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上,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造成不良影响,未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此以外,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2016年度,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延续至本报告期 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关于分红事项的相关规定,是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判断,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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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遵守执行。经审阅,我们认 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续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 业资格,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制度并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的年度绩效考评,确定绩 效奖金总额,符合公司实际和制度规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除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聚隆精工最高额度不超过 3 亿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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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等金融机构理财产 品的决策除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制度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 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 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授权的额度和有效 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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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天荣

孙邦清

鲁建国

2017 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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