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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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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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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本保 荐机构”)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聚隆科技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聚隆科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宁国聚隆减速器有 限公司、宁国聚隆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聚隆机器人减速器有限公 司、宁国聚隆轴业有限公司、宁国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国聚隆金属冲压有 限公司、上海聚禾圣模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纳入 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 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 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 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收入确 认、关联交易、担保业务及重大投资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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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对金额大于等于经常性税前利润5% 的错报认定为重大缺陷,对金额大于等于经常性税前利润2%的错报认定为重要缺 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 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②已经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变更、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③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重要业务缺乏控制以及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⑤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标准,造成直接财
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的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0.5%的为重要缺陷,其余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
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计提决策程序;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
④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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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 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 护了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遵守执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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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认真审阅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现场检查、对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访谈并查阅相关三 会决议等方式,对《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聚隆科技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 求,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2017年在业务经营和管理 等各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较为真实、客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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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聚隆传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签名:
包建祥 肖 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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