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angshui Smartech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27, 2026

56332_rns_2026-04-27_62854e11-a113-4b99-af66-df7676dae2b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1513

证券简称:尚水智能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26.66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66,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1,611,304.4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4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6年4月14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609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用途
1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葵涌支行 775780866990 228,346,700.00 高精智能装备华南总部

份有限公司 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338260100100
187864 209,038,700.0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大道支行 755936693510
000 181,060,1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