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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YANPU PRECIS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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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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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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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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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主任委员(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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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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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

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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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之前,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公司上市之后,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 知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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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 (二)被委托人姓名;

  •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 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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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 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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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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