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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YANPU PRECIS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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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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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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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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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制度、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序、 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有由公司实际 控制的法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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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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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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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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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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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票、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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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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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 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 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 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 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通过派驻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建立相应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 案。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最高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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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 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对外重大投资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 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有权部门审 议;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
(二)监督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
(三)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公司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联络、沟通; (四)负责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 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公司法务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后 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它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 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 督。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而擅自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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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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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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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分别 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长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出资决 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当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与 会董事签署决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 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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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 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决定对外投资的项 目后,在与被投资方或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该 合同或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理层应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公司法务、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的进展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 应做出专项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没有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 施,并得到相应授权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得上述投 资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金融市 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进行委托理财的, 应得到相应权限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选择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定期或专项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 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监督,防 范风险,达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该认真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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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 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或收回
第三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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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合同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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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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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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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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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做出收回或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转让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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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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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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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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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投资转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 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 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 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 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中“少于”、“低于”包含本数,“以上”、“高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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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内容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内容,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发行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 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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