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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YANHUA SMARTECH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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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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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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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 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公司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1,756,428.45元,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0.00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0.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37,695,541.76 元,合并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409,451,970.21元;2020年度母公司的净利润-229,520,128.32 元,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0.00元,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0.00元,加上年初 未分配利润-147,761,443.00 元,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377,281,571.32 元。
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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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0 元。
鉴于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且综合考虑公司的整体发展规 划,在扩展业务时需要充足资金用于投资发展,为了保障公司持续发 展、平稳运营,亦为全体股东利益的长远考虑,更好地保障和维护股 东权益,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等 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上海延华智能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也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公司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 3、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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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存在 问题的揭示比较深刻,加强内部控制的努力也比较明显。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鉴于其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 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公司拟续聘其担任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的要求。公司续聘其为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及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 理性,同时为了满足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确保其资 金流畅通,公司拟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4,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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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担保,其中:
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总额度5,000 万 元;
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总额度29,000 万 元。
依据资产负债率划分后的各子公司之间的新增担保额度可以在 公司分别提供的总额度之内进行调整。
上述担保事项自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十二个月。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经核查,上述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确保其 资金流畅通;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并同意将此项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40,000万元 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一年及一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提 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规范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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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七、关于2020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和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对原5%以上股东上海延华 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科”)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750 万元。经核查,上述款项为上海高科以其他债务人名义向公司控股子 公司上海普陀延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小贷”) 的资金拆借。截至报告期末,上海高科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为督促上海高科清偿债务,延华小贷积极追讨,先后采取股份注 销、回购等措施,但因受金融办规则限制最终未能实施。报告期内, 公司启动延华小贷的清算程序,向上海市普陀区金融办提交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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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业清算的报告》,其后多次跟进。目前,公司已按照金融办的 建议向上海市普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 交《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的请示》,旨在对小贷公司引 进新的股东并依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后应退还给 上海高科的股本金用于冲抵其未归还的公司债务。我们将密切关注该 事项的进展,保障公司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挽回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
(3)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为控股子 公司累计提供7,798 万元担保,未超过公司2020 年预计对外担保的 额度。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10,920.75 万元,占最近一期(2020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比例为19.31%。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其他公司 的担保,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目的在于保证 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及个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决策程 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门制度,建立起了“占用即冻结”的机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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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八、《关于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 未实现及后续相关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泰和康2020 年度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泰和康业绩情况 如下:2020 年度北京泰和康实现净利润为1,227.69 万元,低于承诺 净利润4,550 万元,未能实现业绩承诺。
考虑到随着国民防疫意识增强以及新冠疫苗的普及,各行各业的 生产经营活动正在稳步回升。董事会认为,疫情对于泰和康的业务影 响将是阶段性的。为激励泰和康经营团队在不利环境下积极拓展业 务、创造利润,促进泰和康的良性经营和持续发展,为了上市公司长 期股权投资未来实现较好的投资回报,董事会同意依法与业绩承诺方 协商,对业绩承诺内容进行调整:在总承诺净利润数额(即1.36 亿 元)不变的前提下,延长一年对赌期限,并将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业绩承诺调 整将激励承诺方在不利环境下积极拓展业务、创造利润,有利于泰和 康的良性经营和持续发展,进而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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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芳芳 张希舟 徐宏伟
2021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