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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Wondertek Softwar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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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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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网达软 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等有关法规,以及中 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上证发[2016]1 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 证发[2016]2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报价剔除规则、弃购股份处 理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 、投资者在 2016 年 9 月 2 日( 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9 月 2 日( T 日),其中,网下 申购时间为 9:30-15:00 ,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 , 13:00-15:00 。
2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兴业证券”、“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 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 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按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 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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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 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 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 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 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6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要提示
1、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5,52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91 号文核准。发行 人的股票简称为“网达软件”,股票代码为“60318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简称“网达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8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网达软件所属行 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 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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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兴业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兴业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 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 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 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关于申购平台的相关操 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专栏” 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 号)、《网 下 IPO 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5,52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 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2,08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 及锁定安排。
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14%;网上初始发行 数量为2,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86%。
4、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16年8月26日(T-5日,周五)中午12:00前已 在协会完成备案且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方可参与本次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其所管理的拟参与本次 发行的单个股票配售对象应当持有沪市 3,000 万元(含)以上的非限售 A 股市值。 (详见本公告“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5、2016年8月29日(T-4日,周一)至2016年8月30日(T-3日,周二)每日 9:30-15:00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符合主承销商规定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 价格及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投资者管理的不同股票配售对 象申报价格应当相同。(详见本公告“四、初步询价”)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 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 为单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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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 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参与 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兴业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 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 3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 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3,320 万股。配售对象的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为 0.01 元。
7、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申报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 分,剔除的申报数量不低于本次网下投资者符合规定的申报总量的10%,被剔除 的申报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 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 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 其有效申报数量。
未被剔除的网下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 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以上剔除原则、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事宜详见本公告“五、确定发行价格和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8、发行价格确定后,上述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对象名单及 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16年9月1日(T-1日,周四)刊登的《上海网达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效报价的,不得 参与网下申购。
9、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6年9月2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 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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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申购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 一个申购数量。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16年9月6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6年9月6日 (T+2日)16:00前到账。
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 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 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日为2016年9月2日(T日,周四),可参与网上发 行的投资者为在2016年8月31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 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上证发[2016]1号)所规定的投资者。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16 年 9 月 2 日( T 日,周四)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日终,中签的 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 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 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 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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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 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12、本次发行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回拨机制(详见本公告“七、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 拨,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13、主承销商已制定网下配售原则,并将据此确定网下配售结果。(详见本 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 14、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兴业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本公告“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6年8月25日(T-6日,周四)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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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T-6日 2016年8月25日(周四)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文件 |
| T-5日 2016年8月26日(周五) |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12:00 前);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 午12:00 前) |
| T-4日 2016年8月29日(周一)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
| T-3日 2016年8月30日(周二) |
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15:00截止报价); 网下投资者送达核查文件原件截止日(当日17:00 前); |
| T-2日 2016年8月31日(周三) |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
| T-1日 2016年9月1日(周四)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 T日 2016年9月2日(周五) |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15:00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
| T+1日 2016年9月5日(周一) |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
| T+2日 2016年9月6日(周二) |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 16:00; 网上中签投资者认购资金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够的新股认购资金) |
| T+3日 2016年9月7日(周三) |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果和包销金额 |
| T+4日 2016年9月8日(周四) |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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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 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 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4 、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兴业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网下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6年9月1日(T-1日,周四)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 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6年8月31日(T-2日,周三)刊登的《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6年8月26日(T-5日,周五)中午12:00 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5、 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交易日 2016 年 8 月 25 日(含, T-6 日,周四)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 3,000 万元(含)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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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CA证书用户。
7、 如果股票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i )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 金;( ii )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资方也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 一 种情形任何 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16 年 8 月 26 日(含, T-5 日,周五) 12:00 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备案时间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www.amac.org.cn/ )查询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的 “备案时间”为准。
8、不属于下列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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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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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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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9)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10 )如果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资 一 方也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何 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 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在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11)兴业证券认为不予确认网下询价参与资格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需提交的询价资格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可登陆兴业证券官网 http://www.xyzq.com.cn/ ,下载路径为:首
页-通知滚动栏-“网达软件主板 IPO 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
1、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 资者等六类网下机构投资者 ,须向兴业证券报送如下材料(模板请见“网达软件 主板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网达软件网下申购填报指引及附件(机构投 资者)”-“机构类客户I(六大类)”):
a) 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认函(附件1);
b) 网下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拟参与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清单(附件5);
c) 每个 股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及私募基金信息表(附件6),并提供私募 基金备案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附件 5 清单中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均须填写附件 6 。
其中,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基金”)、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简称“企业年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 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简称“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附 件 5 及附件 6 ,但是网下机构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关联关系及相关出资人的私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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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备案情况,确保其管理的并参与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 和保险资金不存在下文“ 3 、有下列情形的投资者不予确认网下询价参与资格” 的禁止情形,否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对于上述六类网下机构投资者,只有在投资者提交的拟参与询价的股票配 售对象清单(附件 5 )范围内的配售对象(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 险资金除外),方可参与询价,否则主承销商将对不在上述清单(附件 5 )内的 配售对象报价作无效处理。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在经过 网下机构投资者自行核查后,无需提供附件 5 和附件 6 即可参与询价。
2 、不属于上述六类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其它网下机构投资者 (协会注册的网 下投资者编码以“ tj ”开头),须向兴业证券报送如下材料(模板请见“网达软 件主板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网达软件网下申购填报指引及附件(机构投 资者)”-“机构类客户Ⅱ(推荐类机构)”):
a) 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认函(附件1);
- b) 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3);
c) 网下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拟参与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清单(附件5);
- d) 每个 股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及私募基金信息表(附件6)。
附件 5 清单中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均须填写附件 6 。
对于不属于六类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其它网下机构投资者,只有在投资者提 交的拟参与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清单(附件 5 )范围内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询 价,否则主承销商将对不在上述清单(附件 5 )内的配售对象报价作无效处理。
3 、网下个人投资者 ,须向兴业证券报送如下材料(模板请见“网达软件主 板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文件”-“网达软件网下申购填报指引及附件(个人投资 者)”):
a) 网下个人投资者询价确认函(附件2);
- b) 网下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4)。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需按上条之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 并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和原件。
1、以上材料的 附件 1-6 扫描版 (PDF格式或图片格式,机构加盖公章、个人 须签名)及 附件 3-6 的 excel 版 必须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16 年 8 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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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T-5 日,周五)中午 12:00 前 发送至兴业证券指定邮箱 [email protected] ;电 子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 “网下投资者全称+网达软件 IPO 网下询价”;发送电子 邮件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 021-20370806 、 20370807 。
2、以上材料的 原件 必须于初步询价截止日 2016 年 8 月 30 日( T-3 日,周二) 17:00 前 寄达兴业证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 塔10层,收件人:兴业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200135), 请投资者充分考虑原件 材料邮寄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股票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将拒绝或剔除 其报价,于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投资者应就 其是否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 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如主承销商未在规 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电子邮件或原件、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 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 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 投资者的核查结果(包括 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结果等) 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 本着谨慎原则,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 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其它禁止性情形的投资者报价取消其配售资格,投资者 应予以配合。投资者如拒绝接受核查、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 性情形或不符合条件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网下配售。
四、初步询价
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 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T-5 日)中午 12:00 之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上交所签订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8 月 29 日(T-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0 - - 日(T-3 日),每日 9:30 15:00,T 3 日 15:00 截止。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 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及拟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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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 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 位进行报价。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股数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网下 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 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参与初步 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兴业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 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设定为 3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 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3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同时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3,320 万股。配售对象的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为 0.01 元。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 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的申 报数量超过 3,320 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任一报价数量不符合 300 万股最低数量要 求或者超出最低数量的部分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不 符合规定;经核查不符合兴业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遵循 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 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及确定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规定的申报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且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 所有符合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具体比例由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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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
具体剔除顺序为: 按申购价格从高到低剔除;价格相同的,按申报数量从小 到大剔除;价格和数量均相同的,按申购时间从晚到早剔除,如果申购数量与 申购时间均相同则按等比例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的 10% 。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 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 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 10 家的投资 者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 10 家,将中止发行并 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 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申购数 量请见2016年9月1日(T-1日,周四)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 行价格、可申购数量及时参与网下申购。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2 日(T 日)9:30-15:00。2016 年 9 月 1 日(T-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 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 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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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 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 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 2016 年 9 月 2 日(T 日)的 9:30-11:30,13:00-15:00。 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 式进行申购。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 值的,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6 年 8 月 31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9 月 2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1,000 股),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1 号)的相关规定。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 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购 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 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 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6 年 9 月 2 日(T 日)15:00 时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兴业证券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 2016 年 9 月 2 日(T 日)决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 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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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 、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下,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 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 、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下, 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申购的,则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 认购的情况下,则由主承销商推荐其他已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认购。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6 年9月5日(T+1日)《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 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1、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 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 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 2、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 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B 类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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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比例不低于 C 类;
(2)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40%、B 类的网 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2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 申购中足额配售;
(3)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40%、B 类的网下申 购数量大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2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 A 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40%,B 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回拨后 网下发行总量的 20%;
具体配售方式:本次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4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 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20%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 向C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 调整B类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如仅调整B类的配售数量,仍无法满 足条款(1)时,将同时调整A类和B类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 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优 先、申购时间优先(以投资者申购时在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顺序为准)的原 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A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按申购数 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B类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 有B类投资者,则按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C类配售对象。 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 下一位同类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6 年 9 月 6 日(T+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应缴款情况,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16 年 9 月 6 日 (T+2)16:00 前到账。对于未在 T+2 日 16:00 之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 象,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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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是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缴款信息请参照 T-1 日《发行公告》及 T+2 日《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日终, 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 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 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 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 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 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 2016 年 9 月 6 日( T+2 日)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 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9 月 8 日(T+4 日)刊登的《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 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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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
-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4、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5、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
6、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
70%;
-
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
9、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
-
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 发行人: |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
| 住所: | 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第3层西侧B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冯达 |
| 联系电话: | 021-50306629 |
| 传真: | 021-50301863 |
| 联系人: | 谢忠铭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
| 联系电话: | 021-20370806、021-20370807 |
| 传真: | 021-38565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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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 上海网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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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认函
网下投资者名称(全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拟参与网达软件的新股发行,请将本公司列入网下投资者名单。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第第 12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 协发[2016]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2016]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 下条件: A.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B.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B.信用记录良好。B.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采取监管措施;C.具备必要的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采取监管措施;C.具备必要的C.具备必要的.具备必要的 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D.与发D.与发.与发 行人及兴业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属于如下情形:、本公司及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属于如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 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过去4)过去)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6)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6)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7)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7)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 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9 )如果股票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i )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ii )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 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意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 未按规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3、本公司承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本公司承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4、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拟参与网达软件的新股发行,请将本公司列入网下投资者名单。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第第 12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 协发[2016]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2016]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以 下条件: A.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B.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B.信用记录良好。B.信用记录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采取监管措施;C.具备必要的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采取监管措施;C.具备必要的C.具备必要的.具备必要的 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D.与发D.与发.与发 行人及兴业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属于如下情形:、本公司及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属于如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 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过去4)过去)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6)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6)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7)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7)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 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 9 )如果股票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i )股票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ii )股票配售对象的任何一级出 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任意一种的全部所涉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情形(包括 未按规定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完成备案程序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3、本公司承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本公司承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4、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若违反上述事项,本机构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机构名称): 公司盖章: 承诺日期:
21
附件 2:
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个人投资者询价确认函
网下投资者名称(姓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拟参与网达软件的新股发行,请将本人列入网下投资者名单。本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
1、本公司已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 证协发[2016]7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等相关规定,符 合以下条件:
-
A.具备至少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具备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需的研究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B.信 用记录良好。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采取监管措施;C.股 票投资经验较为丰富,独立研究能力较强;D.与发行人及兴业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
2、本人不属于如下情形:
-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 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 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 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
(7)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
(8)参与兴业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3 、本人承诺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
4、本人承诺向兴业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所述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遗漏与误导;
-
5、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6、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个人姓名):
个人签字:
承诺日期:
22
附件 3:
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 机构投资者名称 | |||
|---|---|---|---|
|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 投资者编码(tj开头)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QFII为投资业务 许可证号) |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 办公地址 | |||
| (一)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 |||
|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机构投资者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 |||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 证号码 |
| 2、机构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如有)、实际控制人 | |||
| 公司/自然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 证号码 |
| 3、机构投资者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担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4、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权的公司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 |||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 备注:1、上述内容如行数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行; 承诺:提供的附件3相关内容与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一致。 |
机构投资者名称(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3
附件 4:
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 投资者姓名 | 投资者姓名 | |||
|---|---|---|---|---|
| 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 者编码(gr开头) |
协会注册的身份证件 号码 |
|||
|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 手机号码 | |||
| 通信地址 | 邮箱 | |||
| 1、亲属信息 | ||||
| 亲属关系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 身份证号码 |
| 父亲 | ||||
| 母亲 | ||||
| 配偶 | ||||
| 配偶的父亲 | ||||
| 配偶的母亲 | ||||
| 配偶的兄弟姐妹 | ||||
| 子女 | ||||
| 子女的配偶 | ||||
| 子女配偶的父亲 | ||||
| 子女配偶的母亲 | ||||
| 兄弟姐妹 | ||||
| 兄弟姐妹的配偶 | ||||
| 2、本人任职信息 | ||||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起始日期 | 组织机构代码 | |
| 3、个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权的公司,或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合伙企 业,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 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
| 4、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配售对象信息 | ||||
| 序号 | 配售对象编码 (协会备案, gr开头) |
配售对象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 |
| 备注:1、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处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亲属身份证号码为必填信息,如 无相应亲属请在相应的亲属姓名标注“无”; 2、上述内容如行数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行; 承诺:提供的附件4相关内容与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一致。 |
个人投资者签名:____
日期: 年 月 日
24
附件 5:
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拟参与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清单
表一: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 机构投资者名称(全称) | |||
|---|---|---|---|
| 网下投资者编码(证券业 协会注册) |
|||
| 联系人 | 固定电话 | ||
| 手机 | 电子邮箱 |
表二: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信息表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表二)
序号 股票配售对象名称(全称)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备注:1、 上述内容如行数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行;
-
2、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表二”清单,但网下投资 者须对其自行核查;
-
3、配售对象信息行可自行添加或另附表格, 未列示的配售对象视为未申请询价 ; 承诺:提供的附件 5 相关配售对象内容与所提供电子版 Excel 表格一致。
机构投资者名称(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5
附件 6:
网达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及私募基金信息表
注:附件 5 表二中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填写一份附件 6 ;多个股票配售对象分多份 填写。(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附件 6 ) 表一:股票配售对象基本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名称(全称) 股票配售对象名称(全称)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表二:股票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
| 股票配售对象 出资方全称 |
身份证明 文件类型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出资金额 (万元) |
出资金额占比 | 出资类型(直 接/间接) |
是否为私募 投资基金 |
|---|---|---|---|---|---|---|
| 合计 | 100% | |||||
| 备注: | 1、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可免予提交附件6 所列表格。 2、 身份证明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QFII 投资业务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 3、 私募投资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4、 股票配售对象的出资方以及该出资方的上层出资方,直至最终出资方等均须填写表二。 5、本机构(股票配售对象)承诺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 事项,本机构(股票配售对象)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 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带来的一切损失。 6、上述内容如行数不够填写,可自行添加行。 |
表三:表二所涉及的全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表
| 基金名称 | 基金编码(基金业协 会备案,例如S 开头) |
基金成立时间 | 备案时间 | 是否提供私募基金备案 证明材料(另附页) |
|---|---|---|---|---|
| 承诺:提供的附件6相关配售对象内容与所提供电子版Excel表格一致。 |
机构投资者名称(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