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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upezet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rp.,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2

Feb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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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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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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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或“ 我们 ”)接受上海卓然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然股份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作 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卓然股份《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卓然股份 拟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本计划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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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卓然股份、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股权激励计划,即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卓然有限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即卓然股份前身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董事会 卓然股份董事会
股东大会 卓然股份股东大会
薪酬委员会 卓然股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股本总额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总数20,266.6667万股
授予日 卓然股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卓然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卓然股份将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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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归属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禁售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激励对象不得转让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披露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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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正文

一、卓然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卓然股份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卓然股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41614843Q),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 88 弄 1-30 号 104 幢 4 楼 D 座”;法定代表人为张锦红;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各类工程 建设活动(核电站建设除外);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管理 服务;专用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石油化工领域内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卓然工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8 号)并经上 交所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于上交所上市,公开发行 50,666,667 股人民 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202,666,667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公司章程》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 行查询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状态为存续。卓然股份 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卓然股份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卓然股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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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SHAA20139 《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四)卓然股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SHAA20139 《审计报告》,卓然股份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五)卓然股份上市后不存在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上市后不存在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六)卓然股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上市后不存在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卓然股份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已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具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董事会已经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由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四章,分别为“释义”,“本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 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 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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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载明的下列事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 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 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 (八)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 (九)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 (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

  • 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 (十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离职、身故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 (十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

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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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卓然股份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审议;

2、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 议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宋远方、孙茂竹、王俊民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续的实施程序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卓然股份后续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且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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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计划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卓然股份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其进行阶段 履行了《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卓然股份 仍须按照其进展情况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 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 核实程序,该等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卓然股份已经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报请上交所予以公告本 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独立 董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卓然股份已就本次 激励计划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披露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卓然股份尚须按照《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且卓然股份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所律师认为,卓然股份 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提供财务资助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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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为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的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

如本法律意见书所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包含了《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了标的股票的授予条件、归属条件及程序,其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标的股票的归属需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监事会出具的《上海卓然工 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 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其均认为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2022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卓然股份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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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卓然股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适 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卓然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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