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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upezet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Feb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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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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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条件及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 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前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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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情形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 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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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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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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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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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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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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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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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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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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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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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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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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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召集、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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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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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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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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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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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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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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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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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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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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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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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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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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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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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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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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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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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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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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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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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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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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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 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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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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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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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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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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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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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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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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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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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以内”、“低于”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 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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