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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upezet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rp.,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Feb 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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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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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5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 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2 年11 月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 年11 月23 日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等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定向发行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 20,266.6667 万股增加至23,361.4003 万股。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三 条 |
公司于2021 年7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5,066.6667 万股,于 2021 年9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
公司于2021 年7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5,066.6667 万股,于 2021 年9 月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公司于2023 年12 月27 日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2022 年度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 股票股份登记,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3,094.7336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20,266.6667 万股增加至23,361.4003 万股。 |
| 第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20,266.6667 万元人民 币。 |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266.6667~~ 23,361.4003万元人民币。 |
| 第二 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20,266.6667 万股,均 为普通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66.6667~~ 23,361.4003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三 十四 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及内幕信息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 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
| 第四 十七 条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
|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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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 十七 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 提出。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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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十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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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十九 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 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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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 日内向股东通知有关情 况。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 日内向股东通知有关情 况。 |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下,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 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仍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述情形下,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 当在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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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百二 十五 条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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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三 十五 条 |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 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ESG 管理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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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三 十六 条 |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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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百三 十八 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
| 第一 百三 十九 条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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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百四 十条 |
【新增】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环境、社会及治理愿景、 策略、目标及架构的实施及达成情况, 并给予建议; (二)指导并监督 ESG 工作组开 展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风险(以下 简称“ESG 风险”)事项研究、分析、识 别、评估和应对,将 ESG 风险融入企业 全面风险管理中; (三)指导并监督 ESG 工作组构 建与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 式,并确保设有相关政策有效促进公司 |
| 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及保护公司声 誉; (四)指导并监督 ESG 工作组识 别并评估对公司运营及/或其他重要利 益相关方权益构成影响的环境、社会及 治理相关事宜,审议确定识别的公司环 境、社会及治理相关实质性议题以及重 要程度; (五)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 事项相关报告及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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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四 十一 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薪酬与考核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
|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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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五 十八 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前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 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前述情形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 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 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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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百七 十五 条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 ~~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 |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董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 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 调整机制: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 ~~如 若~~ 公司 ~~当年 年~~ 度 盈利 ~~且满足 但~~ 未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提出 现金分红 ~~条件、但方~~ 案的,董事会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 ~~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通过后交 股 调整机制: 东大会 ~~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 ~~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审~~ 议批准。 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调整机制: 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 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 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 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 调整的, ~~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 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 百七 十九 条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应 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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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 修订后的《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 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新增< 董事会ESG 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