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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tonehil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Oct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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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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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
| 2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 4 |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
|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
|---|---|---|
| 5 |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 6 | 第二十六条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一)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 | 第二十六条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一)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
| 7 | 第二十七条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一)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 第二十七条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一)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
| 8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
| 9 |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
|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其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10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七)股份回购;(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一)重大资产重组;(二)高比例送转股份;(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四)要约收购;(五)证券发行;(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七)股份回购;(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 11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
|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 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 |
|---|---|---|
| 12 | 第七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
| 13 |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件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件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 14 |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15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
| 16 |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17 | 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八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岩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2 |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 3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 4 |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
| 5 |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6 |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
| 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 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 内;(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
| 、(五)深交所要求 | 、的其他时间。 | ; |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 | |||
|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 | 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 分公司提交 |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 |||
|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
|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 其向深交所 |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7 | 申报数据的真实、 |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 公布相关人 |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 ||
|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 责任。 |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 |||
| 第十条 公司董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 | 报个人信息 | 第十条 公司董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 ||
| 后,深交所将其申 | 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 司,对其身份 | 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 |||
| 8 |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公司董事、监事、 |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证券账户内通 | 予以锁定。二级市场购 |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公司董事、监事、高 | ||
| 买、可转债转股、 |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 公司无限售 | 转债转股、行权、协 | |||
| 条件股份,按75%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 ,计入次年可 | 份,按75%自动锁份的计算基数。 | |||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 | 之日起六个月 |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 | |||
| 内,不得转让其持 |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 (一)本人离职后六(二)公司因涉嫌证 | ||||
|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 ||||||
| (三)本人因涉嫌与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 ||||||
| 六个月。 | ||||||
| 9 | ||||||
| (六)公司可能触及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 ||||||
| 形发生前: | ||||||
|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
|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10 |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
| 11 |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十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12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
|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公司证券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证券部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
|---|---|---|
| 1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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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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