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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mart Contro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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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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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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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 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2-017)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3:30 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 式如期召开(因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为防止人员 汇集和集中,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公司董事长张化宏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6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6 月 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登记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5、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6、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7、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8、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议案 3 、议案 5 为特别决 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楼春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虞 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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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话 :8621-20511000 ;传真:( 8621-20511999 ,网址 :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