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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inyang Semiconductor Material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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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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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尚需2021 年10 月29 日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 (四)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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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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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承诺: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四)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会计专家、经 济管理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 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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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 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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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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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现场工作不低于10 天,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述职。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如有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之处, 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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