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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inotec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Feb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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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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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121 证券简称:华培动力 公告编号: 2021-009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87.2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2.6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575.2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 的 83.7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2.22%; 预留 112.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0.4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 公司名称: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培动力 、 “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9 年 01 月 11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崧秀路 218 号 3 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怀磊
主营业务: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一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汽车排气系统、涡轮增压系统、及其他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动力科技 和金属制品铸造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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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4 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2019 年 | 2018 年 | 2017 年 |
|---|---|---|---|
| 营业收入 | 630,721,445.10 | 512,714,059.32 | 443,974,172.17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
97,682,704.34 | 78,458,920.77 | 99,014,031.5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7,513,831.43 | 69,244,206.72 | 92,356,340.0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
1,107,413,575.28 | 563,615,507.63 | 485,156,586.86 |
| 总资产 | 1,406,849,450.73 | 718,460,176.24 | 597,659,344.2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6 | 0.48 | 0.6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6 | 0.48 | 0.6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0.43 | 0.5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9.47 | 14.96 | 22.73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51 | 13.20 | 21.20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薪酬考核体 系,为公司未来更好的落实战略布局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 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最终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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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87.2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2.6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575.2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 的 83.7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2.22%; 预留 112.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0.4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27.20 万份,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0.49%;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 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60.00 万股,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2.16%。其中首次授予 448.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1.73%;预留 11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 万股的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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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职工人数 1,230 人的比例为 4.15%。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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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 期权数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比例 |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共43人) |
127.20 | 100.00% | 0.49% | |
| 合计 | 127.20 | 100.00% | 0.49% | |
|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 ||||
| 姓 名 | 职 位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比例 |
| 冯轲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70.00 | 12.50% | 0.27% |
| 李燕 | 副总经理 | 50.00 | 8.93% | 0.19%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术人员(共47人) |
328.00 | 58.57% | 1.27% | |
| 预留 | 112.00 | 20.00% | 0.43% | |
| 合计 | 560.00 | 100.00% | 2.16% |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
(六)若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本激励计划约定的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90 元/份。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 份股票期权可以 9.9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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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9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77
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95 元/股。
-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4.9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4.89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七、等待期及限售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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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 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期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25%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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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行权 / 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 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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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获授权益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权益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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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
| 第二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
| 第三个行权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0%。 |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40%;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 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计划行权份额;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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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 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行权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 解除限售系数 | 100% | 100% | 80% | 0%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 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2020 年汽车行业将继续经历调整期,行业分化 会更明显,无效产能将逐步退出,而龙头企业的优势会进一步增强。2020 年汽 车销量降幅将收窄为-1.2%,经历 1-2 年的调整,中国汽车行业将再次恢复正向 增长,2024 年中国汽车市场将开启新一轮繁荣。
公司致力于为汽车整车厂、汽车零部件、工业系统等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 公司依赖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客户优势,建立了稳定的采购、生产 及销售模式,尤其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领域形成了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同时在 新业务拓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成功进入了全球最大的排气系统供应商佛吉亚 集团、世界领先的轨道及商用车辆制动系统制造商克诺尔集团以及工业系统领导 者派克汉尼汾公司的供应链,并且取得了相应产品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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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始终重视技术的积累以及研发的投入,持续将技术研发放在公司发展的 首要位置。近几年,公司通过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持续投入,已经在现有产品上形 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且,依托于在材料开发及材料成型领域的技术优势, 成功开拓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营业收入的目标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 40%、80%及 140%;以 2020 年净利润为 基数,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净利润的目标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 65%、110% 及 17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 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 / 授予日、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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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 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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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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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 ( 1+n ) / ( 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 ( 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Q 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 -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 ( P1+P2×n ) /[P1× ( 1+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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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 ( 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P 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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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 / 解除限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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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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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 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 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 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 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 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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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统一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办 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 励计划所确定的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取 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 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经公司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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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行权、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 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
-
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和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 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 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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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 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 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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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 益“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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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2 月 2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9.90 元/股(2021 年 2 月 23 日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18.79%、19.13%、19.10%(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
-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7.20 万份,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股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164.19 万元,该 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 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1 年 4 月授予股票期权,且全部激励 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1 年至 2024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 164.19 | 53.75 | 63.89 | 37.20 | 9.35 |
-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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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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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0.0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448.00 万股,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 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199.68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 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公司 2021 年 4 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1 年至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 销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 2,199.68 | 818.77 | 861.54 | 421.61 | 97.76 |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 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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