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anghai Sinote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7443_rns_2025-10-29_c2dd2d14-1347-474e-906e-8cbe442be6c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与 风险控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确保 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起到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无须提名,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 人士的独立董事,则其自动当选。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如果有 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 产生。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
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 职务。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 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内容包括:
-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包括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
-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
-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情况;
-
-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
-
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履职报告;
-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 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 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
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 代为出席。
-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送达全体委员。原则上,公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 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