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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hyndec Pharmaceutical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y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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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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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六年 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6年5月30日在中国上海市签署:
甲方: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陆路 37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乙方: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郭毅民
“ ” “ ”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和乙方被分别地称为 一方 ,合称为 双方 。
鉴于:
1、协议双方于 2016 年 3 月 9 日签订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 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中国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 制药”)55%股权、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制药)52.92% 股权、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工有限”)100%股权、国药集团威 奇达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威奇达”)67%股权、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金石”)8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认购上海现 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5 号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新疆制药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为 54,967.25 万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4 号评 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青海制药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结果为 41,882.64 万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1 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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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国工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44,392.60 万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2 号评 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国药威奇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为 257,951.69 万元。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3 号评 估报告,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汕头金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2,551.01 万元。
鉴于上述,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达 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简称和定义
(一)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与《购买资产协议》 中的一致。
(二)评估报告,指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5 号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 字(2016)1047-3-4 号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1 号评估报告、中企 华评报字(2016)1047-3-2 号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1047-3-3 号评估报告。
第二条基准日
(一)基准日,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审计基准日, 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
第三条发行价格及数量
(一)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双方已经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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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29.11 元/股。
2016 年 4 月 6 日,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甲方拟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7,733,4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 金红利 0.5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还需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以上 调整方法,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拟调整为 29.06 元/股。
如甲方在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日 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发行价 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 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 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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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甲方股东大会及其他有权机关批准。
(二)标的资产价格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 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目标公司 标的资产 支付方式 标的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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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值(万元) | |||
|---|---|---|---|
| 新疆制药 | 国药工业持有的新疆制药55%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 | 30,231.99 |
| 青海制药 | 国药工业持有的青海制药52.92%的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 | 22,164.29 |
| 国工有限 | 国药工业持有的国工有限100%的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 | 44,392.60 |
| 国药威奇达 | 国药工业持有的国药威奇达67%的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 | 172,827.63 |
| 汕头金石 | 国药工业持有的汕头金石80%的股权 | 发行股份购买 | 26,040.81 |
| 合计 | —— | —— | 295,657.32 |
按照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计算得出本次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295,657.32 万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由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除以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 确定,发行股份的数量约为 10174.03 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以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如 果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实施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其他
(一)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 立,与《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二)本补充协议为《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买资产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未予变更的相关事宜,仍按《购买资产协 议》的约定执行;《购买资产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 准。
(三)本补充协议壹式拾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和/或核准和/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协议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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