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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Shibei Hi-Tech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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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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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次(暨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赵建平(以下简称“本律师”) 接受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 司第二十一次(暨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文件,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律师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 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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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 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本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6 年4 月1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 《大公报》,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提 交大会的议案、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3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会议公告载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章程规定的召开的程序进行。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意见》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凭证,截止 2006 年 5 月 16 日下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共 67 人, 所代表的股份为 23853649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2.110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外,尚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审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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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采用了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 3 名, 监事 1 名进行监票、清点并签署了表决统计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合法有 效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张平 赵建平律师 20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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