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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Prosolar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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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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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编号:2021-003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 《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8〗 综06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502001001758。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1998〗综 069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 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交易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 东大会批准; |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 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 其他资料。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
|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第八十二条 ……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二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或者由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五以上股东提名。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2、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法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
第八十二条 ……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提名或由董 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或者由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东提名下一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并提交至现 任董事会。 2、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 …… |
| 第一百零七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行使 上述职权,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 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有权行使一年内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资产总额30%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决策权; 行使单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 10%、并且一年内累积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资产总额30%的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事 项的决策权,并按照相关制度的流程,进行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决定除本章程第四 十条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之 外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需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发生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经营决策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通知;通知 时限一般为会议召开三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董 秘办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其他有效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 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其他有效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在任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书面签署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由参会董事书面签署并由专 人或传真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投票、书面签署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可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由参会董事书面签署并由专 人、传真、邮寄等送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九)决定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经营决策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 真方式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 真方式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被送达人的传真回复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 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 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 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员办理后续工商相关审 批、备案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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